
歷史
新九龍原屬新界的一部份,中國清朝政府在1898年按《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將其租借給英國,為期99年。
由於原九龍(界限街以南的九龍半島)面積太小,政府又有需求去開拓市區用地。一九零零年在新界租借之初,理民官奧姆在《新界報告1899-1912》作出特殊安排,將界限街以北、獅子山以南,這些原屬新界的租借土地,作為九龍的延伸地帶,並統稱「新九龍」,以便和界限街以南原有的「舊九龍」區別。
時至1937年12月8日,港府正式制定法例,將「新九龍」範圍以九龍山(飛鵝山)、慈雲山、雞胸山、虎頭山(獅子山)、煙墩山(畢架山)、鷹巢山(尖山)等山嶺作為天然界線,由各山嶺以南至界限街以北,包括九龍城、慈雲山、竹園、蒲崗、老虎岩、牛池灣、九龍灣、牛頭角、官塘、咸田、掃墓坪、茶果嶺、鯉魚門、九龍塘、深水埗、荔枝角、長沙灣。雖然說新九龍也是新界地,但地域內的衙前圍村、古瑾圍、馬頭涌、牛池灣村、大磡村等村莊,在港府的「城市化」政策下,並沒有今日所說的「原居民」權益。
新九龍的土地是英國向中國「租借」,地契於1997年6月28日到期。所以新九龍樓宇的業主,由1997年6月29日起,需要向香港政府交地租,反之原九龍及香港島之物業,如至今租約仍未到期,則只需繳付極低的象徵式地稅。
最初,新九龍由東至西分為九龍城、九龍塘、深水埗及荔枝角四區。自1968年5月起,新九龍與「舊九龍」、香港島重新分為十區,新九龍開始與舊九龍融合。一般市民在生活中都不會刻意區分,但一些教科書仍會教授兩者分別。
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落實,香港島和九龍確定會和新九龍、新界一起歸還中國,「新九龍」一詞開始消失。到現在新舊九龍一般都統稱為「九龍」,但差餉物業估價署/政府地政總署須收取新九龍土地的地租,舊九龍及香港島土地的地稅,故土地契約中仍有「九龍」和「新九龍」之分。而且根據《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5,新界的定義仍包括新九龍。
現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