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方面名詞歷史
憲法增修前
1949年12月,由於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利,中華民國政府遷往臺灣。進入1950年代後戰事漸歇,中國國民黨領導的中華民國與中国共产党領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隔台灣海峽兩岸分治的格局形成,此後中華民國多使用「自由地區」指稱政府統治區,並稱政府未統治之區域為「淪陷區」。此時期「大陸」或「淪陷區」範圍包含外蒙古、唐努烏梁海等地區,但主要指涉對象仍為中华人民共和国統治範圍。中華民國政府統治範圍隨時間演進亦有微小變化,主要變化有:1955年大陳島撤退,浙江省僅剩之台州列岛被中國人民解放軍佔領。至於南海諸島,現時由中華民國政府實際控制的,僅剩東沙群島,以及南沙群岛之太平島(及毗鄰的中洲礁),由高雄市代管。此外,還存在釣魚臺列嶼主權問題。
政府遷臺後,因實際控制領土縮小以及分治局勢的持久化,使憲法諸多規定產生窒礙難行之處,故在1966年修訂作為憲法附加條文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其中首次將「自由地區」寫入條款。此外,政府亦會使用「復興基地」一詞,意指中華民國在臺澎金馬東山再起,例如1987年的《復興基地居民赴大陸淪陷區探親辦法》。
中華民國政府在此時使用的「臺灣地區」一詞僅包含臺灣本島、澎湖群島及其附屬島嶼,並不等同於「自由地區」,例如1987年發布的《臺灣地區解嚴令》。位於福建沿海的金門及馬祖,則因位處與中华人民共和国軍事對峙之前線而實施戰地政務,通常政策上會與「臺灣地區」分開指稱或合稱為「金馬地區」,例如金馬戰地政務下的通行證制度。
| 名詞 | 憲法增修前 | 憲法增修後 |
|---|---|---|
| 自由地區 | 政府實際統治區域,包含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地 | 政府實際統治區域,包含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地 |
| 臺灣地區 | 臺灣及澎湖 |
憲法增修後
在中華民國解除臺灣地區戒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改革开放後,1990年代以来,兩岸交流日漸頻繁,海峽兩岸關係開始緩和。
中華民國制定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規範海峽兩岸關係的新法律,將「自由地區」、「臺灣地區」2詞與中华人民共和国統治之大陸地區相對。法律條文之外,目前中華民國政府各機關對於表示其有效統治領土的用詞包含:
- 自由地區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沿用原《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名詞,對應中华人民共和国統治之領土為「大陸地區」。
- 臺灣地區 - 主要使用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海峽兩岸關係相關法律,於前者明文定義「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 臺澎金馬(地區) - 部分政府文件使用。主要用於表示中華民國政府統治範圍的場合。
- 臺閩地區 - 主要在政府的統計刊物中使用,使用情形與「臺澎金馬」類似。在統計刊物中「臺灣地區」沿用制定憲法增修條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前之定義,僅指臺灣本島與澎湖群島。
中华人民共和国則在制定《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後開始將「台湾地区」寫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台湾地区」為指稱中華民國政府統治地區的單一用詞。
認知差異
對「臺灣地區」一詞的認知,依各方立場解釋不同而有差異。
| 實體 | 認知立場 | 運作概況 |
|---|---|---|
| 中華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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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美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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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 | ||
| 联合国 | 联合国大会於1971年以76票支持、35票反對、17票棄權、3國未投票,通過《第2758號決議》,宣告「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的一切合法權利」,此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中華民國政府成為在联合国中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至今,但該文件中並無任何台灣相關之文字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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