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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實際控制領土的法律與政治表述

臺灣地區

臺灣地區

要点

隶属于地理地区, 政治术语
国家中華民國
货币新臺幣
官方语言中文
民國106年(2017年)11月中華民國內政部公告之臺灣全圖。
民國106年(2017年)11月中華民國內政部公告之臺灣全圖。

臺灣地區,又稱為臺澎金馬、臺閩地區、自由地區,是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中華民國政府現行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在現行中華民國法律中,其相對概念為「大陸地區」或「中国大陆」,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統治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出於一中原則考量,以「臺灣地區」代稱中華民國目前實際控制的全部區域,以表示否認後者的主權國家地位,並與香港、澳門合稱為「港澳臺地區」,后二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框架下拥有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法律地位。

中華民國方面名詞歷史

憲法增修前

1949年12月,由於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利,中華民國政府遷往臺灣。進入1950年代後戰事漸歇,中國國民黨領導的中華民國與中国共产党領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隔台灣海峽兩岸分治的格局形成,此後中華民國多使用「自由地區」指稱政府統治區,並稱政府未統治之區域為「淪陷區」。此時期「大陸」或「淪陷區」範圍包含外蒙古、唐努烏梁海等地區,但主要指涉對象仍為中华人民共和国統治範圍。中華民國政府統治範圍隨時間演進亦有微小變化,主要變化有:1955年大陳島撤退,浙江省僅剩之台州列岛被中國人民解放軍佔領。至於南海諸島,現時由中華民國政府實際控制的,僅剩東沙群島,以及南沙群岛之太平島(及毗鄰的中洲礁),由高雄市代管。此外,還存在釣魚臺列嶼主權問題。

政府遷臺後,因實際控制領土縮小以及分治局勢的持久化,使憲法諸多規定產生窒礙難行之處,故在1966年修訂作為憲法附加條文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其中首次將「自由地區」寫入條款。此外,政府亦會使用「復興基地」一詞,意指中華民國在臺澎金馬東山再起,例如1987年的《復興基地居民赴大陸淪陷區探親辦法》。

中華民國政府在此時使用的「臺灣地區」一詞僅包含臺灣本島、澎湖群島及其附屬島嶼,並不等同於「自由地區」,例如1987年發布的《臺灣地區解嚴令》。位於福建沿海的金門及馬祖,則因位處與中华人民共和国軍事對峙之前線而實施戰地政務,通常政策上會與「臺灣地區」分開指稱或合稱為「金馬地區」,例如金馬戰地政務下的通行證制度。

中華民國政府在憲法增修前後對名詞定義差異
名詞 憲法增修前 憲法增修後
自由地區 政府實際統治區域,包含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地 政府實際統治區域,包含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地
臺灣地區 臺灣及澎湖

憲法增修後

在中華民國解除臺灣地區戒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改革开放後,1990年代以来,兩岸交流日漸頻繁,海峽兩岸關係開始緩和。

中華民國制定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規範海峽兩岸關係的新法律,將「自由地區」、「臺灣地區」2詞與中华人民共和国統治之大陸地區相對。法律條文之外,目前中華民國政府各機關對於表示其有效統治領土的用詞包含:

  • 自由地區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沿用原《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名詞,對應中华人民共和国統治之領土為「大陸地區」。
  • 臺灣地區 - 主要使用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海峽兩岸關係相關法律,於前者明文定義「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 臺澎金馬(地區) - 部分政府文件使用。主要用於表示中華民國政府統治範圍的場合。
  • 臺閩地區 - 主要在政府的統計刊物中使用,使用情形與「臺澎金馬」類似。在統計刊物中「臺灣地區」沿用制定憲法增修條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前之定義,僅指臺灣本島與澎湖群島。

中华人民共和国則在制定《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後開始將「台湾地区」寫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台湾地区」為指稱中華民國政府統治地區的單一用詞。

認知差異

對「臺灣地區」一詞的認知,依各方立場解釋不同而有差異。

實體 認知立場 運作概況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國民認知立場複雜。有人認為「台灣地區」為中華民國之一部分,也有人認為「台灣」為中華民國之通稱。目前主要分為台灣兩大政治陣營-民主進步黨為主的泛綠陣營及中國國民黨為主的泛藍陣營,其對「中華民國」與「臺灣地區」各有不同的解讀。
  •  民主進步黨為主的泛綠陣營認為當今的「中華民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間是「互不隸屬」的關係,在稱呼本國時常直接使用「台灣」之通稱或「中華民國台灣」,認為中華民國的領土僅及於金馬及其附屬島嶼,主張中華民國政權及部分政黨因歷史原因遷至台灣,且現在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與國會立法院均於臺灣選出,再加上「地區」字樣是對中華民國和臺灣的「不尊重與自我矮化」。
  •  中國國民黨為主的泛藍陣營多使用「中華民國」之正式稱呼,在涉及兩岸問題時多以「大陸地區」、「港澳地區」和「自由地區」等現行法律用語指稱,並強調以《中華民國憲法》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定義之區域間的關係去面對此問題。「自由地區」指的是台澎金馬地區。
  •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架構下之海峽兩岸關係並不屬於外交或內政,這也引發兩大政治陣營對其應為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兩國論)或特殊非兩國論(一中各表)之不同解讀。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国
  • 美國聯邦政府依照《臺灣關係法》、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六項保證等相關政策文件所構成的「一中政策」來處理臺灣相關事務。美國強調其「一中政策」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中原則」不同。
  • 美國不承認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亦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權,美國政策認為台灣之地位尚未決定(unsettled)。美國承認台灣為政治實體,並支持台灣有意義地參與國際組織,包括在適用情況下成為成員。
  • 美國承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並認知(acknowledges)中华人民共和国宣稱台灣屬於中國的立場。
  • 美國反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台灣任何一方片面改變臺海現狀。
  • 《臺灣關係法》授權美國聯邦政府成立專則機關美國在台協會來處理美臺關係事務,為美國在臺灣的實質大使館。協会成员来自美国国务院,總部設於華盛頓都會區,在臺北與高雄均設有辦事處。
  • 由美國聯邦政府核發給中華民國國民的各種身份證明文件中,國籍均標示為「台灣(Taiwan)」並不會出現「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入籍美國證明,在美國國土安全部網站上關於入籍美國申請辦法中,註明寫著持台灣護照的入籍申請者,原國籍將會標註為「Taiwan」,不會標註為「Taiwan, PRC」、「Taiwan, China」或「Taiwan, ROC」等。
  • 美國國會禁止行政部門展示任何将台湾画成中国一部分的地图。
 日本
  • 日本國政府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對福爾摩沙(臺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但並未規定誰屬。
  • 日本國政府在《中日聯合聲明》中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並對中华人民共和国宣稱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立场表示理解和尊重。
 联合国 联合国大会於1971年以76票支持、35票反對、17票棄權、3國未投票,通過《第2758號決議》,宣告「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的一切合法權利」,此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中華民國政府成為在联合国中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至今,但該文件中並無任何台灣相關之文字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據《第2758號決議》為聯合國會員國並依據《联合国宪章》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中華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
  • 聯合國會員國少數國家曾在聯合國大會中提議讓中華民國以臺灣的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但最後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否決下無法被正式列入聯合國大會的會議議程中。
  • 2016年,聯合國秘書長發言人杜加里克在記者會上被問及秘書長一份關於高雄美濃地震的聲明中「中國台灣省」的稱謂時強調,這是聯合國所採用的正式稱謂。但之後多個聯合國主要會員國如美加日等國表達嚴正關切,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因而收回此稱謂。
  • 2024年5月23日,聯合國秘書長發言人杜加里克在記者會上回答有關台海局勢的提問時表示,聯合國的立場是「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
  • 聯合國位於美國紐約的總部不允許中華民國公民持中華民國護照進入。

各方定義的「臺灣地區」行政區劃比較

自1912年中華民國建國以來,金馬地區就隸屬於福建省,1949年兩岸分治後,福建省形成了由中華民國實質統治的金馬福建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質統治的大陸福建的格局,成為目前唯一兩岸分治的省份。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中華民國在臺灣本島、澎湖群島及其附屬島嶼成立臺灣省。南海诸岛則劃入廣東省,後析出其部份地區成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早期將海南特別行政區併回广东省而後又於1988年設立海南省。中華民國則在1967年起陸續設立了6個直轄市,併將實際控制的南海島嶼劃歸高雄市代為管理。

 中華民國(實際統治) 地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实际统治)
法律區劃 行政區劃 行政区划 法律区划
自由地區
臺灣地區
福建省 金門、烏坵、馬祖列島
(臺灣海峽近中國大陸沿岸島嶼)
福建省的一部分 台湾地区
中国台湾
臺灣省 澎湖群島
(臺灣海峽中島嶼)
台湾省
臺灣本島及其附屬島嶼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海南特別行政區
(高雄市代管)
東沙群島
(南海诸岛)
广东省的一部分
太平島及其毗鄰水域中的中洲礁
(南沙群島)
海南省的一部分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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