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伊比利亚的保教权是在西班牙和葡萄牙两国分别形成的相近制度,其中葡萄牙的保教权主要与海外传教和殖民扩张相联系。它建立在一系列教宗诏书基础上,并赋予王室建立教区、教堂和宗教机构以及提名主教和高级教职人员的权利,同时要求王室承担相应的组织和财政义务。
葡萄牙
葡萄牙保教权形成于15世纪葡萄牙海外扩张时期。1455年1月8日,教宗尼各老五世颁布《Romanus Pontifex》,授予葡萄牙国王在海外新征服地区派遣传教士以及建立教堂、修道院和其他宗教机构的权利。1456年3月13日,教宗加理多三世以《Inter caetera》确认这一安排,并将相关的属灵管辖权授予基督骑士团。16世纪初,葡萄牙王室进一步将海外教会事务收归王室管理。1514年,教宗利奥十世通过有关诏书再次确认葡萄牙国王的保教权。保教权制度使葡萄牙王室取得建立教区和提名主教及其他重要教职人员的权利。1551年,教宗儒略三世又将基督骑士团等军事修会的相关权利并入葡萄牙王冠,从而进一步强化王室对海外教会的管理。
西班牙
西班牙的保教权在卡斯蒂利亚联合王国的宗教扩张和美洲殖民过程中逐步形成。1486年,教宗依诺增爵八世通过《Orthodoxae Fidei》授予天主教双王在格拉纳达、加那利群岛和等地区的永久保教权,包括向教廷推荐主教等教职候选人的权利。1501年,教宗亚历山大六世又将印度教会的什一税授予西班牙君主,并以此与新建教会的财政供养相联系。
1508年,西班牙在美洲的保教权正式获得教廷确认。1508年7月28日,教宗儒略二世通过《Universalis Ecclesiae》将印度群岛教会的保教权授予西班牙君主,并确认其向教廷推荐主教及其他教会职位候选人的权利。此后,西班牙王室不仅负责传教和教会建设的财政支持,而且逐渐获得对教区建立、教职任命以及教会事务行政管理的广泛影响。在西班牙的保教权中,王室承担教堂和主教区建立及维持的费用,同时取得印度群岛教会职位的推荐权。